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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下称“执转破”)(★)
  (一)“执转破”的条件——同时满足

条件

具体内容

看身份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营利法人)

经同意

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老侯提示】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满足破产条件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释明法律后果

已有破产原因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执转破”的管辖
  1.地域管辖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1)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2)中级法院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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