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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破产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义务——配合清算

考点

具体内容

人员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
董监高

期间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2.对“个别清偿”的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对“
次债务人”的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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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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