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义务——配合清算
考点 | 具体内容 |
人员 |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义务 |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监高” |
期间 |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
2.对“个别清偿”的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对“次债务人”的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