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 | 发生时点 | 原因 |
不予受理 |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 | 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如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 |
驳回申请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 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 |
【老侯提示】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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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