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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

法院裁定

发生时点

原因

不予受理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

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如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

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时”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
【老侯提示】但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老侯提示】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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