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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债务人以其“
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如“
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其异议不能成立。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
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
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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