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
县、县级市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法院
(1)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破产); (3)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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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