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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1)破产案件由“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

县、县级市或区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法院

1)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破产);
3)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或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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