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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申请破产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

具体规定

债权人

担保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即使其担保物价值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仍然享有破产申请权

职工

企业职工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

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的简化处理

1)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法院应当受理;
2)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清算组

自行清算

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强制清算

继续清算

清算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订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破产清算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法院不予认可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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