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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一)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具体适用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适用于“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适用于“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适用于“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
  (三)“司法解释”对破产原因的细化要求
  1.破产原因的“
独立考察”原则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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