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条款: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高、期限长、风险大,债权人通常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以确保借款企业按要求使用借款、按时足额偿还借款。
(1)例行性保护条款——例行常规
①定期提交财务报表;②保持存货储备量;③及时清偿债务;④不准以资产作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⑤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等。
(2)一般性保护条款——目的在于保持资产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①保持资产流动性;②限制非经营性支出、资本支出的规模、长期投资、再举债规模。 ——“一保四限”。
(3)特殊性保护条款
特殊性保护条款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而出现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包括:
①要求公司的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②借款的用途不得改变;③违约惩罚条款。
【提示】主要记忆一般性保护条款(一保四限)、特殊性保护条款(针对人、用途、惩罚),余下的都是例行性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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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