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六章练习
“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的特殊要求
(1)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认定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条件”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债转股”的“情形”
①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