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规定作出决议,对外担保仍然有效的情形
①“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②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③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2/3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4)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信赖
①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分支机构的担保
类型 | 适用情形 | 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
一般公司 | 未经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 × |
金融公司 | 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 | √ |
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 | × | |
担保公司 | 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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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