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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练习

越权担保的处理

考点

具体内容

性质

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老侯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法律责任

对外

相对人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相对人非善意

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

对内

造成公司损失,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界定

一般情况

“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
【老侯提示1】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老侯提示2】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关联担保

“相对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非关联担保

“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老侯提示】公司能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778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8)

aha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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