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18日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股和21/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201879日,甲以22/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是( )。
  A.2万元
  B.4万元
  C.0
  D.6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甲18日买入的2万股,79日卖出的时候,已经经过了6个月,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转让所得收益归甲所有。而甲在122日买入的4万股,到79日卖出的时候,未超过6个月,因此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即(22×421×4=4(万元)。


718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1)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