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甲为某上市公司董事。2018年1月8日和22日,甲通过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以20元/股和21元/股的价格,先后买入本公司股票2万股和4万股,2018年7月9日,甲以22元/股的价格将6万股全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通过上述交易所得收益中,应当归入公司的金额是( )。
A.2万元
B.4万元
C.0元
D.6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题中,甲1月8日买入的2万股,7月9日卖出的时候,已经经过了6个月,不构成内幕交易,因此转让所得收益归甲所有。而甲在1月22日买入的4万股,到7月9日卖出的时候,未超过6个月,因此转让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即(22×4)—(21×4)=4(万元)。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