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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2022年)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6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6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7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6月底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6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6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6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6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
  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人民法院将202075日定为基准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关于20206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的投资差额损失应如何计算?并说明理由。
  (4)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关于20206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2)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的,或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产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3)甲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192月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206月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规定,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计算。
  (4)乙关于投资差额损失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5)丙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但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丁关于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独立董事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但独立董事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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