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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短线交易
  1.适用情形
  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
“董监高、持有该公司≥5%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短线交易归入权)
  2.注意要点
  (1)持有股票的范围界定
  ①包括上述人员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②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股份,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2)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后续
  ①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②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原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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