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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债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公开发行

披露内容: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期报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非公开发行

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容披露

董、监、高的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虚假陈述——发行人的董、监、高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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