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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2014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筹资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2018年多选题考查相同内容)

  问: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规定:
  第一,拟发行的优先股股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已经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总数的50%,大华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拟发行优先股3亿股,超过50%。
  第二,有关股息率调整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当采取固定股息率,不能两年调整一次。
  第三,有关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还能继续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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