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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优先股发行基本规则(注意案例)

发行主体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

发行数额
限制

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
净资产的50

公开发行利润分配

公开发行的,公司章程规定:(《指导意见》予以明确)
1)固定股息率;
2)有可分配利润必须向优先股分配;
3)本年度未足额分配的利润累积到下年度;
4)按优先股分配利润后无权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交易

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其他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收购涉及优先股

①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②上市公司收购时,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持股数额计算处理

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认定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规定、关于重大事件的认定,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计算5%股份比例;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30%的持股比例)时;
③认定持股最多的前
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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