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
考点
具体内容
法律地位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定位
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包括协议转让和依法进行的拍卖); ③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④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⑥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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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