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区域性股权市场

考点

具体内容

法律地位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定位

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禁止性规定

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包括协议转让和依法进行的拍卖);
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④权益持有人累计
不得超过200
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⑥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1103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3)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