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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慢走规则/台阶规则)
  1.场内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集中交易方式)
  (1)首次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有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
5%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①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2)持续披露:
  【场内交易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
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逢
5%倍数卡点披露、限制买卖
  
  该期限内不得买卖 事实发生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
  (3)投资者的通知与公告义务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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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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