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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

1.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2.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
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收购人

1.信息披露义务。持股30%以下的收购人应履行持股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按规定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相关规定的收购人应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3修订)
2.
买卖限制。收购人在作出公告后至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
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收购人

3.锁定义务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
收购行为完成后(最后一笔增持股份登记过户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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