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对象的范围 | ①公司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第③项合计不超过35名)。 |
发行方式限制 | 不得采用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 |
发行程序 | 内部决议:董事会拟订方案、作出决议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增资,特别表决事项)。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①定向发行后股东>200人,需证监会核准。核准之日3个月内发行至少50%,剩余数量12个月内发行完毕。 ②定向发行后股东≤200人,无需核准,由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实际已经推行注册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