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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特定对象的范围

①公司股东;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
第③项合计不超过35)。

发行方式限制

不得采用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

发行程序

内部决议:董事会拟订方案、作出决议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增资,特别表决事项)。
*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①定向发行后股东200,需证监会核准。核准之日3个月内发行至少50,剩余数量12个月内发行完毕。
②定向发行后股东
200人,无需核准,由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实际已经推行注册制)

273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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