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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练习

董、监、高的信息披露职责★★

签署意见

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管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签署
书面审核意见

保真义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注意】
与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结合:董事、监事、高管无法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有异议,应当在公司内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文件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行政责任免责必须反对票)。若投了赞成票后,又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称自己无法保证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构成主观上没有过错的理由。(照样要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和行政责任*2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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