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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十四章练习

甲公司为露天煤矿开采企业,从乙租赁公司租赁一台掘进机、一辆矿山重卡和一台长臂挖掘机用于采矿业务,租赁期为4年。乙公司同意在整个租赁期内维护各项设备。合同固定对价为600万元,按年分期支付,每年支付150万元。合同对价包含了各项设备的维护费用。甲公司未采用简化处理,而是将非租赁部分(维护服务)与租入的各项设备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甲公司易于租入或购买其他掘进机、卡车或长臂挖掘机用于其采矿业务。
  市场上三项租入设备的维护服务存在可观察的单独价格,分别为32万元、16万元和56万元。甲公司观察到乙公司在市场上单独出租租赁期为4年的上述掘进机、卡车和长臂挖掘机价格分别为180万元、116万元和350万元。
  要求:计算甲公司将合同固定对价600万元分摊至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金额。
  『正确答案』甲公司认为租入的掘进机、矿山重卡和长臂挖掘机分别属于单独租赁,原因如下:
  (1)甲公司可从单独使用这三项设备中的每一项,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理由:甲公司易于租入或购买其他掘进机、卡车或长臂挖掘机用于其采矿业务;
  (2)尽管甲公司租入这三项设备只有一个目的(即从事采煤业务),但这些设备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因此,甲公司得出结论,合同中存在三个租赁部分和对应的三个非租赁部分(维护服务)。甲公司将合同对价分摊至三个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计算过程如下:
  分摊率=600/180321161635056)=80%。
  (1)掘进机分拆后租赁付款额=180×80%=144(万元)。
  (2)掘进机分拆后维护服务=32×80%=25.6(万元)。
  (3)矿山重卡分拆后租赁付款额=116×80%=92.8(万元)。
  (4)矿山重卡分拆后维护服务=16×80%=12.8(万元)。
  (5)长臂挖掘机分拆后租赁付款额=350×80%=280(万元)。
  (6)长臂挖掘机分拆后维护服务=56×80%=44.8(万元)。
  结论:三个租赁部分按照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实际发生维护服务时计入当期存货成本或损益。即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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