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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十四章练习

甲公司为一家家用电器生产销售企业(客户)与乙租赁公司(货运商)签订了一份使用1040英尺集装箱的5年期合同。合同指定了具体的集装箱为长12/2.35/2.4/容积67.68立方米,集装箱归乙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使用这些集装箱以及用其运输什么货物。不用时,集装箱存放在甲公司处。甲公司可将集装箱用于存储家电产品。但合同明确规定甲公司不能运输爆炸物。若某个集装箱需要保养或维修,乙公司应以同类型的集装箱替换。除非甲公司违约,乙公司在合同期内无权收回或替换集装箱。
  除集装箱外,合同还约定乙公司应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提供运输集装箱的卡车和司机。卡车存放在乙公司处,乙公司向司机发出指示详细说明甲公司的货物运输要求。乙公司可使用任一卡车满足甲公司的需求,卡车既可以用于运输甲公司的货物,也可以运输其他客户的货物,即,如果其他客户要求运输货物的目的地与甲公司要求的目的地距离不远且时间接近,乙公司可以用同一卡车运送甲公司使用的集装箱及其他客户的货物。
  问该合同是否包含10个集装箱的租赁,甲公司是否拥有10个集装箱的5年使用权?问关于卡车的合同条款是否构成一项租赁?
  『正确答案』该合同包含10个集装箱的租赁,且甲公司拥有10个集装箱的5年使用权,卡车的合同条款并不构成一项租赁,而是一项服务。理由:合同明确指定了10个集装箱,乙公司一旦交付集装箱给甲公司,仅在集装箱需要保养或维修时方可替换,因此,这10个集装箱是已识别资产。合同既未明确也未隐性指定卡车,因此运输集装箱的卡车不属于已识别资产。甲公司在整个5年使用期内控制这10个集装箱的使用,原因如下:
  (1)甲公司有权获得在5年使用期使用集装箱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且在整个使用期间(包括不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的期间)拥有这些集装箱的独家使用权。
  (2)合同中关于集装箱可运输货物的限制并未赋予乙公司主导集装箱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的权利。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权范围内,甲公司可以主导集装箱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决定何时何地使用集装箱以及使用集装箱运输什么货物。当集装箱不用于运输货物时,甲公司还可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集装箱(如,用于存储)。甲公司在5年使用期内有权改变这些决定,因此甲公司有权主导集装箱的使用。结论:该合同包含集装箱的租赁,甲公司拥有10个集装箱的5年使用权。关于卡车的合同条款并不构成一项租赁,而是一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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