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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十三章练习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A公司为上市公司,2×186月,A公司与第三方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将C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转让前A公司将持有的股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协议明确此次股权转让标的为C公司15%的股权,总价款5.4亿元,B公司分三次支付,2×18年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8亿元。为了保证B公司的利益,A公司在2×18年将C公司5%的股权变更登记为B公司,但B公司暂时并不拥有与该5%股权对应的表决权,也不拥有分配5%股权对应的利润的权利。
  问题:A公司是否应该在2×18年度确认该5%股权的处置损益?
  『正确答案』在某些情况下,从形式上看或许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但是实质上该金融资产并未转移,因而无须再进行金融资产是否能够终止确认的判断,即可得出该金融资产不能终止确认的结论。另外,实质重于形式应该是优先于其他具体会计处理原则之上的基本原则。虽然在本案例中,名义上A公司将5%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但是实质上,B公司并没有拥有对应的表决权,也并不享有对应的利润分配权。也就是说,A公司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且没有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B公司的合同义务。
  根据准则的规定,实质上该金融资产并未转移,并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因此,A公司不应当确认该5%股权的处置损益,应将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款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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