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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十三章练习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向丙信托公司以股权信托的方式进行融资,金额为人民币4.5亿元,期限3年。该融资款作为丙公司对乙公司的增资,其中人民币2 00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人民币4.3亿元作为资本公积。
  
  增资后,乙公司实收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5 000万元增至7 000万元,丙公司持股28.57%(2000/7 000)。甲公司与丙公司同时约定,信托存续期间,丙公司不参与乙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也无表决权,但享有参与分红的权利。信托期限届满之日,甲公司回购丙公司持有的股权,股权信托计划终止。
  股权回购款为投资款本金4.5亿元加上固定回报,并扣除累计已支付的现金股利(如有)。其中,固定回报为按照投资款本金人民币4.5亿元和年利率8%计算的金额。
  问题:分别从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角度,股权信托融资应作为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承担了从丙公司回购股权的义务,表明甲公司存在向丙公司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该股权信托融资应作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乙公司并未因股权融资承担向丙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亦未承担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丙公司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因此,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将股权信托融资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综上所述,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将股权信托融资作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在乙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应当将股权信托融资作为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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