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第十三章练习
可赎回优先股的会计处理。
A公司持有B公司100万股可转换优先股,A公司可在优先股发行后的任何时间转换为B公司的普通股。若B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或者B公司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
问题:A公司能否将该可转换优先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正确答案』A公司在B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动或者B公司普通股不再公开上市时有权要求B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优先股,这些事项不受B公司控制,属于或有结算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的发生并非“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发生”。根据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由于B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其赎回优先股的义务,该附回售权的优先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因此,从投资方A公司的角度,不符合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