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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第六章笔记

A公司于2×129月以自有资金15亿元参股B公司,并占B公司总股本的8%,为B公司第三大股东,B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13%和10%,A公司和B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根据B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董事会共有9名董事,A公司自投资日起,即有权向B公司委派一名董事。由于投资恰逢年中,为保持经营稳定且A公司根据投资前对B公司的尽职调查认为B公司现有董事管理经验丰富,具备决策独立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与B公司经营决策,维护包括A公司在内的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A公司2×12年没有实际向B公司委派董事,而在2×133月才开始正式向B公司委派一名董事。
  问题:A公司对B公司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从何时开始具有重大影响?
  『正确答案』A公司自投资日起,即具有向B公司委派董事的权利,有权通过该董事代表参与B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提出或者否决建议和意见,从而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此外,A公司对B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低于20%,但由于B公司投资方相对分散,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也低于20%,B公司相对分散的股东持股结构也从侧面支撑了持股比例低于20%的股东对其治理具有实质性话语权的商业理由。
  本案例中,A公司并没有在初始投资时,而是直至2×133月才向B公司实际派出董事,是出于投资恰逢年中保持经营的稳定,且根据尽职调查认可现有董事的胜任能力的考虑,并非受阻于机制上的实质性障碍,因此,A公司在2×13年前较为被动的参与决策的情况并不改变或者削弱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A公司应当自投资日起即对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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