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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练习

A公司章程表明:甲以现金30万,乙以设备作价10万(该设备是乙借来的,公司对此不知情),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丁以所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权作价10万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经营半年后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发现:乙出资的设备未经评估,且被出借人起诉要求返还;丙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变更登记;丁出资的股权已为其银行贷款设定质押担保。遂请求法院判定股东出资不足。问:对乙、丙、丁的出资行为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乙:公司不知情,构成善意取得,出借人只能要求乙赔偿;但设备应当评估,评估不足10万,认定出资不足。
  丙: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丁:应当解除股权质押;
  否则认定丙、丁出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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