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经济法第六章练习

设立阶段的债务★★★(常考点)

合同之债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
——公司成立的,债权人
可以选择请求相对人或公司承担责任;
2)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公司成立的,公司承担 。
【注意】公司设立失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之债

发起人因设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
——公司成立,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公司成立,公司承担;不成立,发起人连带。唯有一种特殊(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487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6)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1年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