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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练习

司设立制度
  (一)设立程序(了解)
  1.设立方式——两种

发起设立

发起人协议——名称申报——前置营业许可——准备其他设立事项(住所、章程、出资、组织机构等)——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 准备设立事项(增加:缴纳出资、募集资金、验资等事项)——召开创立大会——(30日内)设立登记

  2.前置营业许可(了解)
  【注意】并非所有公司设立都需要前置营业许可,只有特定的行业、特定的营业项目才需要许可。

设立许可

主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

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审批:如烟草、危险品等


  3.设立登记——公司登记制度
  (1)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当向公司 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
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登记事项
(掌握)

公司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2考查)

备案事项
(了解)

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欺诈登记撤销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受欺诈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
  因欺诈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
  (3)登记事项的变更
  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发生法定变更事由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
公司因特殊原因歇业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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