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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二章笔记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常考点)

类型

分类标准

考查点

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双方还是多方意思表示

1.单方行为 如:订立遗嘱、抛弃动产所有权、代理权授予与撤销、解除权的行使、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免除他人债务。
2.
双方行为 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赠与是双方行为)
3.
多方行为 需多方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多数决,如股东会决议

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是否互为给付

有偿行为中的给付可以是金钱、财物、劳务,买卖、承揽是有偿行为;无偿行为中对方无相应的给付义务,如赠与、无偿委托。
区分的意义:
1在可撤销行为中:有偿行为可能因显失公平可撤销,而无偿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
2
当事人责任:一般有偿行为中行为人的责任高于无偿行为,如有偿委托与无偿委托;
3
债权人撤销权:有偿行为需对方知情方可撤销,无偿行为无需对方知情就可撤销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法律行为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效果,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订立合同。给付义务可以是积极的或消极的,权利人享有要求对方履行的请求权;
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变动,如物权行为,包括所有权转移、设定抵押权、质权等

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

要式行为必须采用
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如:
票据行为、保证合同

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是否有赖于其他行为的存在

如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无效,
则从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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