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第九章笔记
丙公司有一项利润分享计划,要求丙公司将其至2×15年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指定比例支付给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为丙公司提供服务的职工。该奖金于2×16年6月30日支付。2×15年12月31日止财务年度的税前利润为1 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丙公司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期间没有职工离职,则当年的利润分享支付总额为税前利润的3%。丙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支付额降低至税前利润的2.5%(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5%),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影响。
分析:尽管支付额是按照截至2×15年12月31日止财务年度的税前利润的3%计量,但是业绩却是基于职工在2×15年7月1日至2×16年6月30日期间提供的服务。因此,丙公司在2×15年12月31日应按照税前利润50%的2.5%确认负债和成本费用,金额为125 000元(10 000 000×50%×2.5%)。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连同针对估计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出的调整额,在2×16年予以确认。
2×15年12月31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50 000
管理费用 7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125 000
2×16年6月30日,丙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享金额为2×15年度税前利润的2.8%(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享有1.1%,总部管理人员享有1.7%),在2×16年确认余下的利润分享金额,连同针对估计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作出的调整额合计为
155 000元(10 000 000×2.8%-125 000)。其中,计入生产成本的利润分享计划金额
60 000元(10 000 000×1.1%-50 000)。计入管理费用的利润分享计划金额95 000 元(
10 000 000×1.7%-75 000)。
2×16年6月30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 60 000
管理费用 95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享计划 155 000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