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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练习

甲、乙、丙、丁共同 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
丁为有限合伙人。 1 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同时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设立之初,企业欠银行
50 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该 50 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
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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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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