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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六章练习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C.该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D.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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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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