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复习,教材中说 对于有奖励积分的合同,应当确认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符合条件的确认为一项履约义务,并分配合同对价。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到客户使用时未来总共,按使用比例确认收入。
我用书中例题来简要说明我的疑问。
在分配合同对价时,分配到商品的确认为当期收入(假设合同是某一时点的),分配到奖励积分的,先确认为合同负债,等客户使用时,按使用比例确认为收入。
例题:假设合同对价10000元,客户每消费10元就获得1积分,1积分在以后购买时可以抵扣一元。奖励积分合同开始日公允价值确定为1000,并且企业估计未来总共只有950积分会被兑换。
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10000
主营业务收入 9130(10000*10000/(950+10000))
合同负债 870(10000*950/(10000+950))
后续客户使用了200积分,并且企业估计未来总共会有960积分会被兑换。分录为
借 合同负债 180 (870*200/96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80
我的疑问是:为什么在合同开始,确认了奖励积分的合同负债。后续估计客户的兑换比例发生变动时,不调整开始时确认的合同负债,而是直接用已兑换的金额跟最新估计的兑换比例金额的百分比,乘合同刚开始的合同负债金额,来确定收入呢?多出来的这10积分的公允价值,难道就不作为和刚开始的奖励积分一样的单项义务了吗,不分摊合同对价了吗?既然不分摊,为啥还要以960为基数来计算客户已行驶的奖励积分金额呢来确定收入呢?
另外,这个合同的奖励积分分摊的对价是870,也就是说未来客户行驶完全部奖励积分权利后,企业可以确认总共870的收入。但是,客户用1积分可以兑换1元的商品,总共兑换950元的商品,这950-870的差额那怎么处理呢?
用上面客户兑换了200奖励积分做个比方
200积分占960的比例换成收入后是180,但是实际上客户可以用这200积分减免价值200元的金额。这差额20元该算啥?
想了一天没想明白,有明白的吗@解释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