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减按1%征收率征税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否能按照1%征收率缴税关键看纳税义务时间
以前年度发生的业务,是否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关键要看该笔业务的纳税义务时间。如果纳税义务时间符合上述时间段,是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假定某公司2019年完成了一个工程项目,但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2021年10月31日。在此之前,发包方没有预付工程款,施工方也未提前开具发票。那么,这个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2021年10月31日,适用1%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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