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11月20日共同出资设立C公司,双方各出资2000.00万元,各持有50%股份形成合营企业。之后,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与B公司、C公司签订了《关于XXXX五宗土地开发项目之合作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D公司为XX地块、E公司为XX地块、F公司为XX/XX/XX地块(合称“标的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各方同意由C公司全权负责标的地块开发项目(合称“标的项目”)开发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项目核算管理
标的项目分别在对应项目公司D公司、E公司和F公司财务系统进行核算,由C公司全权控制和管理标的项目的财务事宜和日常运营,标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铁诚公司财务管理方法执行,C公司有权管理、控制和处置标的项目开发取得的任何财产。
2.标的项目资金安排
标的项目所需开发资金由A公司和B公司通过C公司按双方持股比例投入,标的项目开发资金由C公司统筹封闭管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调度和归集资金。
3.标的项目权益分配
根据协议约定,标的项目的净利润需预分配给C公司后,再由C公司按比例分配给A公司和B公司。在合作协议假定的条件下将标的项目开发经营利润总额目标确定为28.47亿元(简称“基准例如”),若实际总利润高于基准利润,则A公司分配利润额=实际总利润*51%,B公司享有剩余利润,若实际总利润低于基准利润,则A公司分配利润额=基准利润*51%,B公司享有剩余利润。
目前实际操作中,将属于B公司的利润,通过应付股利的形式分配给C公司,再由C公司分配给B公司,属于A公司的利润暂留存在项目公司。
4.标的项目开发情况
D公司所属XX地块项目总共分两期,一期、二期均已完工交付,本年确认销售收入134,442万元。
E公司所属XX地块项目总共分为三期,一期、二期已完工交付,三期处于预售阶段,项目本年确认销售收入278,602万元。
F公司所属XX地块项目还未正式开工,本年无销售收入;XX地块和XX地块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本年无销售收入。
我们认为:
根据资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标的项目日常经营和财务管理都有C公司控制,且执行C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公司仅为标的项目名义上的开发建设主体,并不能对标的项目施加控制。
标的项目不应作为对应项目公司的资产,应作为C公司的资产。
上述事项对总资产的影响数约77.87亿元,对净资产的影响数约7.52亿元,对营业收入的影响约41.33亿元,对净利润的影响约7.50亿元。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认为
(一)D/E/F公司的账务处理:
(1)不确认项目开发相关的资产;
(2)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负债应属于代付行为形成的,应该同时确认应收铁诚房开公司的款项。
(二)C公司的账务处理:
(1)确认项目开发相关的资产
(2)确认项目开发相关的负债
(3)按照协议进行利润分配
(三)A公司的处理:
(1)尽管项目本身不受项目公司控制,但是不影响铁路地产公司对项目公司的控制,仍应将项目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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