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报废,其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有一个企业在2018年新购入一台生产设备,设备原值80万元,会计核算上采用直线法10年计提折旧,该企业在申报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根据“(财税〔2018〕54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规定一次性计提全部折旧,现在在使用过程中,该设备非正常报废,其进项税额是否应转出,如果转出是否应按其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净值对应原值的比例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