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问题
【例·单选题】(2017年)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2×17年甲公司发生的导致其净资产变动的交易或事项如下:(1)接受其大股东捐赠500万元;(2)当年将作为存货的商品房改为出租,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800万元;(3)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联营企业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导致实现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份额3500万元;(4)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120万元。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上述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净资产变动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入损益的是( )。
A.接受大股东捐赠
B.商品房改为出租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C.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D.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联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份额
按照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的规定: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不得重分类,那么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因此获得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也应该不得进行重分类呢?
不太明白为什么D选项可以转入损益,请各位大神指教,多谢!
回复:4楼jackyxiaochuan的帖子
原来已经改写,搞得我百思不得其解哈哈,谢谢6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