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华收入讲义中客户未行使的权利案例中的疑问
郭建华老师注会收入讲义中关于未行使的权利储值卡案例中, 销售储值卡时,按假定客户全部消费计提了销项税 137 931
借:库存现金 1 000 000
贷:合同负债 862 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 931
客户消费时,将客户放弃了的消费分摊进了收入,增加了收入金额18148,但是转销的销项税却是按实际消费的40万元(不包括分摊的增加的部分)计算的
借:合同负债 362 976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 172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2 9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5 172疑问是1、客户放弃的分摊进收入,可以理解为视同消费(商品)价格的增值;如果像超市的储物卡一样,客户放弃部分,相当于消费商品多卖了钱;有点牵强,客户并没有多交钱买商品的意向,只是客户不想要这个钱了,是否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
2、假定就按视同消费商品多卖了钱,那么销项税是不是也应按多卖了钱的价格计算转销?案例又没这么做,假设第二年客户又消费了55万元,原估计的不变或已确定客户放弃了原估计的时,分录如下:
借:合同负债 (55万元+55/95*5)=49909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5万元*0.16=758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90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5862 到这儿,储值卡已经结束了,但还有137931-55172-75862=6897待转销项税没转,这部分怎么办?是进收入呢还是直接转销项税?
借: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897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97 或借: 主营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6897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97
3、按上面思路放弃的分摊进收入,如果客户全部放弃了全进收入,这儿的收入是主营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个人倾向于营业外收入,因为商品交易没完成,商品还可以再卖给其他客户。公司相当于受到客户放弃的债权。从增值税征税范围来看,没有商品交易,不属增值税纳税义务。
按这种思路放弃转销时,是否是这样?
借:合同负债 862 06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7 931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 按这个逻辑 部分放弃是否也是这样处理呢?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