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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销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

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64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4200元、保险费38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76元。

(2)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3)销售粮食白酒60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26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18252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3200元。

(4)销售与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50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25吨,每吨售价33462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836550元。

(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2%,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

比对认证)

要求:(4)计算该企业8月的销项税额。

答案:销项税额=[1825200÷(1+17%)+1000000+836550÷(1+17%)]×17%=556750(元)


我的疑问是(涉及的相关数据已用蓝色标注):
销售给子公司的售价每吨20000元是否不公允(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时是否应按销售给独立第三方的单价26000元作为计税依据,如有平均价格是按平均价格还是按零售价呢?计算消费税应该用什么价格计算
因为这里是个特殊行业-白酒生产企业,如果是普通的生产企业应该如何核算增值税和消费税呢??
求大神指教!


8804人看过 7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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