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担保调查评估。 企业应委派具备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对担保申请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评估,重点关 注担保业务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担保政策要求、 担保申请人资信情况、担保申请人用 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担保项目经营前景和盈利能力预测等,并形成 书面评估报告。 (2)关于担保授权审批。 ①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担保授权审批制度, 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 相关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② 重大担保业务,应当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③ 对于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3)关于担保合同签订。 ①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 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②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 额和相应的责任。 (4)关于担保日常监控。 企业应当对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和监督,促进担保合同有效履行,并 及时报告被担保人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存在违反担保合同的其他异常情况,以便于及时 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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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