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平老师7月12
【例题10·简答题】(2022改编)2013年,毕业于国内医学院的高晗与李宏分别出资60%、40%共同创立了研发和生产医疗试剂的安迪公司。2016年安迪公司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经多次增发股票,第一大股东高晗和第二大股东李宏分别持股25%和15%;高晗任董事长,李宏任总经理。公司上市后,李宏未能严格遵守资本市场的规则和港交所的规定,经常违反财务制度,随意使用公司资金,购买供李宏个人使用的高档家具和消费类电子产品;甚至与供应商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套取现金,与经销商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增收入和利润,并且未如实发布真实财务报表。港交所对李宏的行为提出公开谴责,同时港监会对李宏和安迪公司实施了处罚。2017年1月,李宏获得高晗1.2亿元股权转让费后退出安迪公司,留下的总经理职位由高晗兼任。
2017年3月,经高晗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安迪引入战略投资者富通公司,使后者成为仅次于高晗的第二大股东。富通公司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张凯是高晗多年的朋友,高晗向其他股东隐瞒了与张凯的私人关系,并与张凯成为一致行动人。同年5月,高晗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由张凯接任。随后几年里,高晗暗中指使张凯在招标采购环节越过相关规章制度,与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签订长期供应协议;绕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高晗控股的其他公司借款提供大额担保;未经董事会审批,擅自决定延长一家关联公司的安迪商标使用期限;违反人力资源招聘流程,直接安插家族成员担任安迪公司的监事、部门高管等职位,由安迪公司支付高额薪酬、奖金、在职消费费用等,引发员工强烈不满。高晗和张凯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底线,损害了公司、员工和供应商的利益。这些行为被媒体曝光后,主要供应商和员工采取一致行动,要求罢免张凯和高晗。2020年6月,安迪的员工举行罢工,主要供应商停止供货。面对生产经营停滞的困局,2020年9月,安迪董事会成立了运营委员会以维持公司的日常管理,同时宣布第三大股东王东担任该委员会负责人。同年11月,港交所对高晗和张凯的行为提出公开谴责。一个月后,安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经多数股东联名提议和出席大会的股东投票作出决议:罢免高晗和张凯的职务。不久,高晗和张凯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遭到检方起诉。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满足公司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以下内容。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2.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通过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要求:
(1)简析公司治理三大问题在本案例中的主要表现。
(2)简析2017年及以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本案例中的主要表现。
(3)简析公司治理的基础设施在本案例中的主要表现。
(4)逐项说明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所属于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安排类型,简要说明理由。
理由:该条款安排属于股东退出机制中的退股安排,退股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股东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从而退出公司。因此对股东大会决议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票属于股东退出机制(或者退股安排)。
②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理由:该条款安排下,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属于股东民事赔偿制度。
③表决权排除制度。
理由:该条款安排下,对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因此属于表决权排除制度。
④代理投票制度。
理由:代理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表决,因此该条款属于代理投票制度安排。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