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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练习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注意】
取消企业账户开立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机关、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
  (二)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用途 ★

  

开立范围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各类单位和组织
(包括单位的异地常设分支机构);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总结】
不限于法人

1)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
现金收付
3)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支取现金

  

专用存款账户

各种专项资金账户,包括:
社保基金;
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管理与使用

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
*
有效期
最长不超过2(掌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开立账户

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分为 I 类户、II 类户和 III 类户;
【注意】银行不得通过 II 类户和 III 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 II 类户和 III 类户发放实体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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