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1.忠实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挪用公司资金;
·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