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条件 |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财产条件 | 【注册资本】 ●采取发起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 ●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时间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东必须在设立时全部缴纳出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必设的机构,这一点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可以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原则。
(1)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会议形式 | 年会 | 股东大会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 |
临时大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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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