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能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⑦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4)几个专门委员会
原则上都应由独立董事构成。
审计委员会 | ①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②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③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考核;⑤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⑥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①负责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②负责制定、审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提名委员会 | ①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②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③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④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⑤确定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战略决策委员会 | ①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②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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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 | ①出席董事会会议。 ②表决权。 ③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 ④通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 | |
义务 | 善管义务 | ①董事必须忠实于公司。 ②董事必须维护公司资产。 ③董事在董事会上有审慎行使决议权的义务。 |
竞业禁止义务 | 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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