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与股东权利
股东分类 |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 | |
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 | 股票必须有票面金额,不允许公司发行无面额股票。 普通股股东权利:①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②监督决策权;③优先认股权;④股票转让权。 | |
优先股的根本特征在于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 与这种优先权相伴随的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投票权。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①利润分配权:在利润分配方面,公司要在支付了优先股股利之后才能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优先股股利通常是按照面值的固定比例支付的。 ②剩余财产清偿权:当公司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在偿还全部债务和清理费用之后,如有剩余财产,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票面价值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得到清偿。 ③管理权:优先股股东的管理权是有严格限制的。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但是,当公司研究与优先股有关的问题时有权参加表决。 |
(3)机构投资者
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 | ||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两种途径 | 用脚投票 | 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通过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而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管理的行为。 |
用手投票 | 机构投资者通过董事会选举获取董事会席位,入驻董事会和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投资、融资、人事、分配等重大问题议案进行表决或否决,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行为施加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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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 公司设立由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权力,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年度决算、利润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事项。 | ||
基本特征 | 第一,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二,公司的非常设机构。 | ||
股东大会会议 | 年会 |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
临时股东大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是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三是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是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职权 |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⑾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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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