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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式联盟与契约式联盟的主要区别

股权式战略联盟

契约式战略联盟

要求组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对资源配置、出资比例、管理结构和利益分配均有严格规定

无须组成经济实体,也无须常设机构,结构比较松散,协议本身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无限制性的“意向备忘录”

依各方出资多少有主次之分,且对各方的资金、技术水平、市场规模、人员配备等有明确的规定,股权大小决定着发言权的大小

各方一般都处于平等和相互依赖的地位,并在经营中保持相对独立性

利益分配上,股权式战略联盟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利益

各方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在各自承担的工作环节上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各自的收益

初始投入较大,转置成本较高,投资难度大,灵活性差,政府的政策限制也很严格

不存在这类问题

有利于扩大企业的资金实力,并通过部分“拥有”对方的形式,增强双方的信任感和责任感,因而更利于长久合作,不足之处是灵活性差

具有较好的灵活性,但也有一些先天不足,如企业对联盟的控制能力差、松散的组织缺乏稳定性和长远利益、联盟内成员之间的沟通不充分、组织效率低下等

课本比较乱 看这个
698人看过 9年前

全部评论(2)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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